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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 1 号),根据《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

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

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和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1.规定时间内,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2.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第四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个等级设置

的数量可以根据申报奖项质量和数量调整。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

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在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达到省内高校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一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二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三等奖。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开展研究之前获得过县级及其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的批准或立项,

2.主要完成人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3.无重复报奖内容。

4.同一成果不得同时申报教学成果奖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5.教材类已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不得再申请教学成果

奖。

6.申报的成果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

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限额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其中推荐申报一等奖的项

目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四分之一,推荐申报二等奖的项目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推荐申报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填写《沧州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 2 份及《沧州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一式 10 份,须提交反映该项成果的佐证材料一套(如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

 

第九条 凡未通过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一般不得申报校级教学成果

奖。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通过校级鉴定的项目。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报的原则。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

在推荐单位组织初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和推荐等级的基础上向教务处集中推荐。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

2.对各单位推荐的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3.对申报材料中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4.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评审和推荐;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评审,其职责是:

1.听取教务处关于申报资格和材料核查情况的报告;

2.复核申报材料和核查意见;

3.评定成果等级。评定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只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投票

赞成才获通过;评定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只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投票赞成才获通过。

 

第十三条 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如有争议的,由推荐单位负责核实并在 5 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按程序裁决。逾期未报者视作放弃奖励。

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和异议内容。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经办人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审核后发布授奖。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奖金归获奖者所有。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

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获奖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销其奖励,收

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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